摘要: 立法要在“绑死”和“自由”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著作权法迎来10年以来的首次修正,当即成为创作者与平台博弈的武器。
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4月30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著作权法修正案》成为创作者抗争的武器
此前,这次修正并未受到广泛关注。参与讨论的一些知识产权相关媒体,侧重点都在于如何直面新型版权问题,比如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谷阿莫等电影博主是否侵权,以及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到了调整的临界点。
然而,随着阅文“霸权合同”风波愈演愈烈,引发网文写手和作者的集体恐慌,甚至上升到了“不要让资本控制我们的创作”的高度。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就成为无资格参加恳谈会,无法与平台公平谈判的底层写手抗争的武器。
在龙的天空论坛“网文江湖”版块,“保姆式”的《提交著作权法草案意见教程》(以下简称《教程》)已超过13万次浏览,更以截图形式在微博上如火种一样大规模传播。
经过“五五断更节”的推波助澜,人大网上提交的《草案》意见条数已经超过14万,显示了810万写手被激怒后爆发出来的能量。
这次“霸权合同”事件,也超越过往任何单一案例,成为最好的著作权法科普,很多网友都化身为“火眼金睛”的著作权法专家。
当#阅文明确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 被推上热搜,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因为著作人身权本身就是“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本来就属于作者的权利,难道还要由一家商业公司来明确?
如何避免网文合同成为“卖身契”?
相比无论如何都无法被夺走的著作人身权,大家更关注的,是通过“买断合同”不得不拱手于平台的著作财产权。网传的“霸权合同”中“拥有作者死后五十年全版权”指的就是著作财产权。
这条协议之所以会引发群情激愤,是因为著作权年限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本来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益,现在却被“偷换概念”为授权到死后50年,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被永久买断,因为50年期满之后,作品版权将不归属任何人,而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产。
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这就很容易导致显失公平的所谓“卖身契”的出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就表示“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任何一个平台都不会跟作者签订这种没有时间限期的转让合同。因为这不符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只要对比过去几年的网文合同,就会发现版权转让年限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从5年、8年到10年、20年,甚至于作者死后50年。这种趋势与“网文IP”化的产业趋势正相吻合,因为适当延长授权年限有助于IP长线开发运营。
正因如此,《教程》就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应左侧第十三条目录项)中添加“禁止版权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目的是“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和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
能避免“《鬼吹灯》作者侵权《鬼吹灯》”重演吗?
网传“霸权合同”的另一条争议点在于——“如果作者的写作不符合要求,网站可以随时终止协议并请第三方续完”,被认为网文写手沦为可以随时替换的“枪手”。
正因为这样的“卸磨杀驴”的协议,才出现了《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起诉侵犯《鬼吹灯》版权,其他同人写手却可以续写《鬼吹灯》的魔幻场面。
为此,《教程》建议在【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中,增加“续写、翻拍”两种情况。
其实,按照过去大家对于同人作品的理解,续写也早已被归入改编的范畴。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鬼吹灯》除著作人身权之外,已经被全部转让给了玄霆公司。他们可以自行找人创作同人作品,而无需得到天下霸唱的许可。反而是天下霸唱以“鬼吹灯”为主题的创作要得到玄霆的许可。
只要这样的“全版权合同”不改,原作者的”续写权”也就没办法保证。而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地位悬殊,平台对于IP价值最大化的考量,都会使“铁打的IP,流水的作者”成为大势所趋。
制式合同就可以破掉霸王合同吗?
5月3日中午,网络作家蒋胜男发微博,晒出了自己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交出的提案《关于保护原创,促进网络文学健康发展》。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参考劳务合同、房屋交易合同等,出台与网站、影视、出版等平台相关的规范性合同,在规范性合约范围内签订合同,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平台和作者双方的利益。
正如网友@余惠敏 所说:“霸王合同用制式合同可破。有一个成功的先例是房屋买卖合同。多年前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开发商制定的条款显失公平的霸王合同,后来变成主管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只需下载填空就行了”。
虽然咨询过法学教授,被告知制式合同主要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但《教程》还是建议在【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前面添加“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然而,一些专业人士却认为制式合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正如@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所说“著作权转让和房屋买卖不一样,房屋买卖说白了,一个双务合同,你给钱,我给房,标的虽然很大,核心很简单。著作权更复杂,他不是一整套卖的,是可以拆开零售改承重墙的……”
他认为立法要在“绑死”和“自由”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不能让平台利用自己优势地位,签不平等条约。也不能让作者为所欲为,为了利益就随意抛弃老东家。
换言之,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应该秉承“一事一议、双方协商”原则,不应该套用通用模版,毕竟大神、“扑街”面对的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合同。
在召开了首场作家恳谈会之后,阅文表示未来会考虑提供多版本的合同选择,对授权权限分级,把著作财产权的授权选择交给作家。
这不能不说是“五五断更节”等抗议措施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然而多版本合同距离“一事一议”仍然有相当的差距。因为“普通的作者根本没办法谈。请律师挨个详细了解帮自己谈合同对他们成本太高。”
对于金字塔底端的数百万普通作者而言,无法亲自参加的恳谈会面临着“被代表”的风险,在著作权法中“写死”每一条保障措施也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成立可以和平台方对等谈判的行业协会,以集体之力争取更加公平、良性的协议,以及更加健康、长远的利益分配机制。
作者:竹光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