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暴力和“荡妇羞辱”,都是耻辱。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中,鲍毓明和其家人一直在强调其并无养父女关系,而是以情人关系相处。
无论事情真相如何,这种言论都是一种典型的“荡妇羞辱”。
而这种心理并不鲜见。
今天,一位报道此案的女性记者,在朋友圈晒出评论,说女孩是“故事会人格”,“小女孩从小缺爱,不得不随便找个叔叔依靠,长大了变心了,这本是自由选择,但她没有选择,可能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小女孩13岁找了个留美归来的sugar daddy,到了20岁开始到处哭喊自己被强奸。”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的确会存在小女孩缺少安全感、依恋年长男性的现象,但这不代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就因此失效,也不代表“找sugar daddy”这样的羞辱可以招摇过市。
微博@贴着创可贴的太史毛球 在看了上述报道后,说出自己藏了20多年的秘密:
我7岁左右时曾经被我17岁的表哥多次性侵过……
等我到了大约12岁,小学毕业前后,逐渐开始有了性的概念,我才开始明白过来,当时在自己身上发生了什么。你们知道我明白过来以后是怎么做的吗?12岁的我没有向任何人说出真相,相反,我去故意“亲近”表哥了。我一度对表哥产生了奇特的依恋。
回到李星星,她真的有可能是“自愿”与鲍毓明“恋爱”的吗?只有烂心烂肺的人才会相信。
12岁的我不知道是不是自己错了。和他“玩游戏”,我没有反抗过啊,我凭什么说他强迫了我?他没有弄伤过我的身体,我怎么能说他“伤害”了我呢?
我是这么下贱的一个小女孩,我凭什么得到别人的支持?12岁的我彻底迷惑了,不知道对错是什么了。所以,我选择了一个看起来最可行的保护自己的方法——我假装是自愿的,假装自己就很喜欢和他身体接触(尽管我当时对人类如何性交还毫无概念),假装我是“爱上”他了。这也是林奕含能够赖以活到成年的办法——自我麻痹,自我欺骗,制造幻境,假装没有人侵犯过自己,一切都是我自愿的,什么坏事都没有发生过。
遗憾的是,“荡妇羞辱”无处不在。
“说句难听点的,被‘侵犯’了这么久才选择报警,是为了钱吧!而且怕是自己也享受着吧,或者是自己勾引养父的,母女俩贪图养父的家产嘛。”
“说鲍某身边的同事熟人都知道,他以养女的名义,养了个嫩老婆。而且女孩也不忌讳在在热烈面前体现两人的亲昵……大家也不要盲目跟风同情了被舆论利用了,就是包养,反目成仇的故事。日光之下,真是无新事,还以为真的是个啥强奸的大瓜。”
这些言论,未必是主动给鲍毓明“洗地”,反而是很常见的一种看客心理。
在之前的类似事件中,这种声音从未缺席过。
比如空姐打车遇害,你能看到有人评论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不是她穿得露怎么会出事?”
“一个女生晚上就不要出门了啊,出事了怪谁?”
“穿成这个样子,不就是为了勾引男人吗?!”
……
还比如北大的“沈阳事件”里,沈阳涉嫌性侵女生高岩,致其自杀身亡。他辩护说自己曾和高岩“算是女朋友”,并搂抱亲吻过高岩。
他还跟别的女生说,“我一点儿也不喜欢高岩,是她主动往我身上贴的,是她勾引我上床的……是她自己精神病。”
那个女生又把沈阳的话传到高岩同宿舍及同班其他女生的耳朵里。
于是,一时间,流言四起……自此之后,高岩开始承受双重的侵犯和打击,因此身心俱惫。
几年前有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不能说的夏天》,片中被老师性侵的女生白白,在遭遇伤害后,同学们不但不帮助她,还辱骂他,连妈妈也不站在她那边。白白受了伤害,很害怕,也不敢说,噤若寒蝉。
这种受害者有罪的羞耻感,不仅来自别人、来自亲人,还会内化成受害者自己的心魔。林奕含正是在这种折磨里走完了她短短的一生。
什么是荡妇羞辱?
维基百科是这样定义的:荡妇羞耻(英语:slut shaming)是一个概念,用来描述使一个人,尤其是女性,为自己的某种性行为或性欲感到羞耻或低人一等的行为。
这种性行为或性欲被认为是背离了传统的性别期望,或者被认为是不自然、违反教规、不道德的。
女性遭到“荡妇羞耻”的情形的例子有:衣着性感从而违反了公认的着装守则、要求避孕、婚前性行为、随意性行为、从事性工作、被强奸或性骚扰。
从施暴者来说,通过抹黑受害者,可以将强暴行为合理化。从围观者来说,则可以通过羞辱别人来抬高自己——不说标榜自己的道德优越感,也是显示自己是洞悉人性的高手。
但这些羞辱,轻则使受害者不得不噤声,重则使她们陷入二次伤害。
我们之前做过一篇“校园中的荡妇羞辱”,很多人讲述了自己听到过、甚至参与过的流言:“公交车女孩”、给五块钱就能上、校妓……
许多父母也会跟孩子说,你们学校有个女孩是不是被强奸啦 ,你要跟这些不干不净的女孩离得远一点啊。
还有人讲过一个案例:一个女孩被强奸后,流言传开,更多的男人被流言壮胆,抱着“这个女孩反正已经脏了,可以随便睡”的想法,一次次地找上她,而青春期、三观未成熟建立的女孩,则迷迷糊糊不再反抗,甚至任人侵犯。
流言的传播者很少会认为自己是“荡妇羞辱”。不少人是从众、“起哄”,有人甚至会认为自己是在维护道德标准。
而这种道德,不仅反映的是一种陈旧的性别观念,细究下去,可能还有着肮脏、阴暗、胆怯的心理。
比如,在之前的调查里,有位男性回忆自己在学生时,也曾传过那种“荡妇”的流言,“我想的是既然别人能搞一下为什么我也不搞一下(当然我是没有搞的)。”还有人反思当时的心理说:“我怎么没有这样的女同学,要不然可能提早有性生活了 。”
他们仅仅把女性当做一种性资源,性客体,而不是平等交往的对象。
有个纪录片叫《荡妇名声恐惧症》,片子质量一般,但有个细节也颇能代表这种心理:
在片中,女导演问三位年轻男性:“如果一个男性和50个人发生过性关系,你们对他有什么评价?”
男生们回答,“他太厉害了!”
导演又问,“如果是一个女性,比如我,和50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你会对我有什么评价?”
男生们想了一下回答说,“那我可能会觉得你是个荡妇。”
这个陈旧的性别观念,认为性是男性的特权。
美国圣巴巴拉有过一次枪击事件,枪手埃利奥特·罗杰在大开杀戒之前,曾经发誓要“屠杀每一个被宠坏的、傲慢自大的金发荡妇”——因为这些他口中的“贱人”拒绝与他发生关系。
这种“荡妇羞辱”掩盖的只是他自己的性焦虑。如果不能通过性别教育,建立起两性之间的尊重,这样的情况就会反复发生。
荡妇羞辱也是一种集体等级意识的反映。
从校园阶段来说,尤其在十几岁的孩子中,荡妇羞辱首先是孩子们玩的霸凌游戏。他们初步开始形成集体等级意识中,去霸凌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生,与欺负娘娘腔、智障的孩子性质差不多。
就因为一些标签,让你的等级差一截,其他孩子都争相过来踩在你头上,以显示自己“高一级”。排除异己,以快速地获得群体以及“更高级更有权势的群体”认同,对青春期的孩子来说,这是本能,也是成就感。
在这层意义上,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很多荡妇羞辱,是由女性发出的?
社会学者伊丽莎白·阿姆斯特朗和劳拉·汉密尔顿曾经住进美国一所大学的女生宿舍,花了5年时间追踪调查,最后发现:
1. 在女性中间,荡妇羞辱发生得也十分频繁,女性通常既是受害者又是谣言的发起者。她们这么做,通常是为了衬托出自己多么贞洁。
2. 私下里,富裕女生和经济状况较差的女生受到的羞辱程度差不多,但在公众场合,荡妇羞辱基本上只会发生在后者身上,而且,当后者想要加入富人圈层时,这种羞辱就会来得很猛烈。
3. “荡妇”羞辱与当事人真实的作风关系并不大。在她们的调查中,性伴侣最多的是一个富家女,但她的“名声”最好。而针对另一些人的荡妇指控,不少是出自虚构。
荡妇羞辱的社会基础十分多样,但都构成了施暴者天然的舆论根基,成为其经常使用的保护伞。只要将受害者的行为污名化,自己就可以被舆论轻拿轻放,甚至还会被一些人羡慕。
在这种心理下,受害者自然会缺少站出来求助的勇气,真站出来了,也难免一路荆棘。
在这个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
还需要补充的是:反对“荡妇羞辱”,并不需要完美的受害者。
不管当事人年龄如何,过往的情感经历如何,都不能成为被性侵并遭到羞辱的理由,也不能因此去减轻施暴者的罪恶。
而回到“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虽然真相可能是复杂的,但只要属实,就是确定无疑的犯罪问题。
它的核心是一个占据了优势地位、谙熟法律的男性,接近一位不满14岁的女孩,并在其刚满14岁后就发生非法的关系。不管女孩和她妈妈的心路历程如何,都不能改变这个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介绍说,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他呼吁,法律在成熟的时候,应该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
“法律虽然没法改变人心,但是法律至少应该有所作为”。
林奕含曾经说,“我原谅了他,因为这样我才能活下去。你们不能原谅他,因为这样其他女孩子才能活得下去。”
我们都知道,林奕含还是没能挺过这种痛苦,何况未成年孩子呢?
不需要完美的受害者——性暴力和“荡妇羞辱”,都是耻辱。